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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不能多次制定用人试用期

 
 

       今年年初,小田应聘到柳州市一家公司担任业务员,公司与他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,试用期3个月,试用期间每月工资500元,没有提成和其他任何补贴。

  3个月的试用期过去后,公司负责人表示还需继续对小田进行3个月的试用期考察。小田为了能够在公司留用,只得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。结果,在第二次试用期期满前5天,公司突然通知他试用期内“未达到录用条件,不予录用”。于是,小田电话咨询柳北区法律援助中心,询问该公司随意延长试用期是否合法?

  柳北区法律援助中心12348热线解答: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,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。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;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;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。所以,该公司与小田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,依法律规定,小田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二个月,后四个月则应为劳动合同履行期,小田可要求公司按试用期满约定的工资支付。

  此外,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,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,公司在试用期每月支付小田工资500元,已经低于柳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每月670元的标准,小田可依法要求公司补足试用期工资至670元。

  同时,小田在医药公司工作六个月,按照法律规定,其工作期限已超过试用期,小田可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。当然,在劳动合同期内,公司如果认为小田不能胜任工作,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田,或额外支付小田一个月工资后,方可解除劳动合同。

 

来源;无锡人才网(lihuyuan.com)    门业招聘求职编辑部:小胡


 


发布时间:2010-12-19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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