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中华脊梁奖”的卖奖丑闻还未平息,随后,又有网友曝光———“中华脊梁”颁奖盛典活动主办方要求参会者交纳9800元。面对社会的质疑,活动承办方、北京国发中科信息技术研究院称:文件是一个临时工伪造的,此人工作不到1个月,已于5月份辞职。
临时工又一次背上了“黑锅”。近段时间以来,从城管执法打人、残疾人住房被强拆,到政府公务人员酒后驾驶等等,各地发生的不少“丑闻”事件,似乎都有临时工的身影。
肇事方刻意借“临时工”逃脱责任的意图明显。在《劳动法》正式颁布实施十多年的今天,临时工这一用工性质是否存在?临时工违法乱纪,单位就能免责吗?是否还有单位利用“临时工”之名侵犯劳动者权益?
“临时工”早已不存在
“其实,早在上世纪90年代,临时工这个计划经济的产物就已经不复存在了。”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周国良指出。
他解释说,临时工的产生可以追溯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固定工制度。1954年5月,劳动部《关于建筑工程单位赴外地招用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办法》首次在国家文件中引进了临时工的概念。1965年,国务院发布的相关规定要求企业、事业单位积极推行两种制度,少用固定工、多用临时工。“即便是在国家鼓励用人单位使用临时工的计划经济时代,相关规定也并不否认临时工是单位的职工。”
周国良告诉记者,上世纪90年代,随着我国劳动用工体制的转变,传统意义上的临时工早已不复存在。“《劳动法》颁布实施后,并没有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‘临时工’、‘正式工’进行划分,而是规定双方都应签订有固定期限、无固定期限或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,以此来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,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。”
“之后,国家先后下发了劳动部办公厅对《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》的复函等规定,这些规定明确,实行劳动合同制后,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”临时工“名称已经不复存在。”周国良说。
单位难逃其咎
退一步来说,就算是临时工制造了一系列的“打人门”、“强拆门”、“文件门”事件,是否单位就能事不关己、高高挂起了呢?法律界人士、工会法律干部都认为,单位也难逃其咎。
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谈育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:“这些利用”临时工“当挡箭牌的单位至少做错了两点。”
谈育明说:“首先,单位招人应通过正常渠道,符合《劳动合同法》要求,与劳动者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,‘临时工’这一概念早已消失,用临时工本身就是错的。”
“另外,即使招用的临时工在工作中发生哪些违法违纪的行为,单位也应承担相关责任。”谈育明认为,就算是临时工,只要参与执法,代表的就是单位法人主体,如果发生城管打人等暴力行为,不管是正式职工还是所谓的“临时工”,单位都要承担民事责任。
来源:西北人才网(xbrc.gov.cn) 永康人才网/缙云人才网/武义人才网 编辑:小春
发布时间:2011-11-30 |